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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8     作者:     浏览量:   分享到:

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及管理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学生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二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三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四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六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七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召开班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期末,各学院对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学校认定工作开始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院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院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将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面向全体学生公示3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期间,若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材料后3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并全校公示3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认定确定并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各项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各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及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对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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